介绍
内容简介:
本志记述了楚雄州审判机构发展的历史以及各项审判事业。包括刑事审判、民事审判、行政审判、审判监督工作等。
内容时限:
0000-1987
目录
封面
楚雄州审判志
版权页
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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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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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江华到楚雄视察法院工作,与州委、州人大、州政府的领导和部分法院职工留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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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3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战平到楚雄视察法院工作,与州中级法院职工留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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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1年1月26日,武定专员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与专员宿仕平在法院大门前城墙脚合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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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专区第一期司法干部训练班结业时合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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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专区第五次司法会议于1952年12月29日至1953年1月9日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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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5年1月,楚雄分院从楚雄、双柏、姚安、富民、安宁、盐兴、禄丰、广通8等个县人民法院各抽1人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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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庭正基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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旁听群众进入审判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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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严的审判法庭外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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旁听群众在认真旁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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播音员依审判人员的要求宣读、出示影视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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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中法警审判人员要求出示物证由被告辨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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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在合议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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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 委员会在讨论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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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大会会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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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犯执行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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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林准视察楚雄时合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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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桂和院长上任时与原任院领导和市县法院院长合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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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配发着装时合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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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中级人民法院大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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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中级人民法院机动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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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大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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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中级人民法院民事、经济、行政诉讼办公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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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中级人民法院业大教室兼会议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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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内为州中级人民法院食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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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中级人民法院云泉街住宿区大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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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中级人民法院云泉街宿舍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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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中级人民法院云泉街宿舍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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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中级人民法院云泉街宿舍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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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中级人民法院云泉街宿舍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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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中级人民法院环城西路职工宿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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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中级人民法院打字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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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中级人民法院档案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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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中级人民法院招待室和停车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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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州审判志》审稿会会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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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桂和院长主持审稿会的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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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州市县志及州属部门志审稿组组长李春和同志在审稿会上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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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稿会人员合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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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志人员与出席审稿会的专州法院历届正副院长合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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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中的修志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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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州审判志》定稿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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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图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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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图二
编纂领导小组
序
凡例
目录
概述
大事记
第一章 机构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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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前的审判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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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的专州审判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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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滇西人民行政专员公署评判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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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楚雄专员区评判委员会和楚雄专员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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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武定专员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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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云南省人民法院楚雄分院和云南省人民法院武定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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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楚雄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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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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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的县级审判机构
第二章 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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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中共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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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支部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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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总支部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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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党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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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审判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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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共青团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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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工会
第三章 特种刑事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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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封建时期的特种刑事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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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民国时期的特种刑事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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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危害民国国家安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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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共产党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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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政治犯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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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官吏被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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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盗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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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烟毒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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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军事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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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驻华美军刑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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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滇西人民自卫团地方行政委员会辖区内的特种刑事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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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的特种刑事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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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镇反中的反革命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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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判第二次镇反中的反革命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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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审判全面开创社会主义建设时期的反革命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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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审判林彪、江青两个反革命集团在云南的案犯刘光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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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审判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时期的反革命案件
第四章 普通刑事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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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封建时期的普通刑事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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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民国普通刑事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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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的普通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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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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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判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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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审判经济领域中的犯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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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审判妨害婚姻家庭的犯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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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审判其他普通刑事案
第五章 民事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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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封建时期的民事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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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民国时期的民事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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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法规览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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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收案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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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诉讼原则、制度、程序和审判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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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的民事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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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法规、政策撮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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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收案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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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诉讼原则、制度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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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审判财产权益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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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审判婚姻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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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审判其他人身关系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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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民事诉讼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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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民事执行
第六章 经济纠纷案件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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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1950年至1959年的经济纠纷案件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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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1980年至1987年的经济纠纷案件审判
第七章 行政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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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民国时期的行政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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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的行政审判
第八章 审判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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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封建时期的审判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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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民国时期的审判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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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的审判监督
第九章 减刑 假释 特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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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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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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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特赦
第十章 信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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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民国时期的审判信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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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法院信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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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社会主义改造时期的信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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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时期的信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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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文革”时期的信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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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揭批“四人帮”时期的信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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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贯彻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的信访工作
第十一章 法院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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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民国时期的法院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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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职工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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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员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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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财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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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行政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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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法院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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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职工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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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员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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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财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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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指导调解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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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事务管理
文献辑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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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滇西人民自卫团地方行政委员会布告(1949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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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楚雄专区人民行政督察专员公署评判委员会司法工作今后计划(节录)(195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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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云南省楚雄区人民专员公署训令(1950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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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云南省楚雄区行政督察专员公署关于处理刑事案件手续的规定(1950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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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云南省武定区人民法院对案犯朱淮的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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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楚雄专员区人民法院启用印章通知(1950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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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云南省楚雄区行政督察专员公署关于成立人民法庭的训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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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郝化村、陈家震给李荣村的信(1951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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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中共武定地委会清理案犯计划(1951年6月18日,节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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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云南省人民法院楚雄分院关于楚雄、武定两分院合并的通知(1953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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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楚雄分院关于人民法院内部会议、报告、请示、签发、保密等制度规定(1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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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楚雄区清理积案的计划(1954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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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云南省人民法院楚雄分院公判庭程序(1955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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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州中级人民法院启用印章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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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中共楚雄地委公检法党组关于执行审判制度、程序的破立情况和我们的意见(1959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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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南华县人民法院关于突出政治、加强业务建设的制度(1965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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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楚雄州革命委员会关于人民保卫组和公检法工作机构问题的请示报告(1969年1月18日,节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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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启用印章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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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楚雄县人民法院行政生活管理意见(1981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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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大姚县人民法院一九八二年岗位责任制(1982年1月20日)
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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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提供资料人员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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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图片人员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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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州市县志及州属部门志审稿组审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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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志办公室贺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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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验单位和审验人员
后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