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邑县国土资源志
- 出版时间
- 2007年12月
- 编者
- 平邑县国土资源局
- 格式
- PDF
- 费用
- 16 元
简介
一、《平邑县国土资源志》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客观地记述平邑县国土资源管理的历史与现状,力求思想性、资料性和科学性的统一。
目录 共 115 项
题词
- 王文升(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厅长)
- 王林山(中共平邑县委书记)
- 陈一兵(平邑县人民政府县长)
图片
- 山东省 平邑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1996—2010)
- 平邑县矿产资源勘查及开发利用规划图
- 山东省平邑县矿产分布图
- 平邑县国土资源局办公大楼
- 2003年10月20日中央军委原副主席迟浩田来平邑蒙山考察
- 2007年4月13日山东省原省长李春亭来平邑视察自然博物馆
- 2006年6月11日山东省人大原主任赵志浩视察平邑金矿
- 2005年12月中共临沂市委书记李群来平邑视察国土资源管理工作
- 2005年12月16日国务院原副总理姜春云来平邑视察金矿自然博物馆
- 2006年9月5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兆国来平邑视察自然博物馆
- 2006年12月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司原司长李尚杰,山东省国土资源厅耕保处原处长王选陪同视察平邑县耕地
- 2006年12月平邑县人大领导视察土地开发整理工作(保太现场)
- 1998年6月吴官正(时任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山东省委书记)来平邑视察归来庄金矿
- 1990年9月国务院副总理田纪云在平邑九间棚村视察山区开发和流域治理
- 2006年5月18日临沂市人大副主任李荣强,临沂市委副书记、常务副市长徐景颜视察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 2006年4月26日临沂市政协主席李桂祥视察白彦土地开发整理现场
- 2006年10月8日临涧西部丘陵土地整理项目路桥工程开标会现场
- 2003年5月2日召开首次史志编写座谈会
- 荣誉和奖牌
- 1951年蒙山县农民土地房产证存根
- 2007年4月4日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在平邑召开国土资源管理工作调研会。山东省国土资源厅规划处处长宁廷河
- 2003年6月24日平邑县土地收储中心成立
- 2006年5月18日全市土地开发整理现场会在平邑白彦镇燕岭召开
- 蒙山大洼风光
- 蒙山鹰窝峰
- 蒙山景区门坊
- 蒙山伟人峰远景
- 天宝山朝阳洞遗址
- 开发后的资邱东岭
- 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牌
- 天宝山地质地貌景观保护区标志牌
- 机械化土地整理
- 归来庄金矿矿山公园
- 铜石彭泉小流域
- 山东沂蒙山国家地质公园主碑
- 曾子山透明崮
- 曾子山公园门坊
- 平邑黄金锭
- 归来庄金矿全景
- 开发整理后的临涧镇西部丘陵
- 明光寺神女峰
- 奶奶山溶洞钟乳石
- 蒙山卵石
- 平邑金钱石
- 开发后的天宝山大峪沟
- 平邑县国土资源局局长方祥德
- 平邑县国土资源局党组书记武继银
- 团结奋进的平邑县国土资源局领导班子
- 《平邑县国土资源志》编纂委员会成员合影
- 2007年9月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厅长王文升来平邑县视察工作
- 2006年10月26日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高级工程师王莉检查平邑县土地利用基础图件与更新项目
- 2007年9月23日国土资源部地籍管理司司长高延利来平邑县检查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进展情况
- 2007年9月10日在沂蒙山国家地质公园揭碑仪式开幕前平邑县县长陈一兵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
- 史志办公室人员合影
- 2007年9月10日国土资源部地质环境司副巡视员陈小宁在沂蒙山国家地质公园揭碑开园仪式上授牌
- 国土资源部地籍管理司司长高延利(右一)来平邑检查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进展情况
第一章 管理机构
- 第一节 机构设置
- 第二节 队伍建设
- 第三节 党群组织
第二章 土地资源管理
- 第一节 土地规划
- 第二节 地政管理
- 第三节 地籍管理
- 第四节 用地管理
- 第五节 土地储备
- 第六节 测绘
第三章 矿产资源管理
- 第一节 矿产规划
- 第二节 探矿权管理
- 第三节 采矿权管理
- 第四节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
第四章 土地资源开发
- 第一节 农田基本建设
- 第二节 山区开发
- 第三节 土地开发整理
- 第四节 基本农田保护
第五章 矿产资源利用
- 第一节 金属矿产开采
- 第二节 非金属矿产开采利用
- 第三节 能源矿产开采
第六章 地质遗迹与地质地貌景观开发保护
- 第一节 地质遗迹
- 第二节 地质地貌景观开发
- 第三节 景区开发
- 第四节 地质地貌景观保护
- 第五节 地质灾害防治
第七章 土地矿产使用制度改革
- 第一节 集体土地使用制度改革
- 第二节 国有土地使用制度改革
- 第三节 矿业权使用制度改革
第八章 法律法规的实施
- 第一节 土地管理法的实施
- 第二节 矿产资源法的实施
- 第三节 监督检查
- 第四节 普法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