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民政志》(公元前206年-公元1988年)
- 内容时限
- 公元前206-1988
- 出版时间
- 1990年09月
- 编者
- 《保定市民政志》编纂委员会
- 格式
- PDF
- 费用
- 12 元
简介
本志设章、节、目三层;用语体文据事直书,略古详今;以时间为径、门类为纬,横排竖写。记述时间上断西汉高祖元年(公元前206年)保定置邑,下限1988年,因民政史料匮乏,某些篇章不遵此例。本志纪年,保定解放(1948年11月22日)前书朝代纪年,用括号注明公元纪年(其中民国纪年用阿拉伯数字),保定解放区及解放后用公元纪年。
目录 共 169 项
图片
- 保定市民政局机关
- “民政志”编委和编写人员合影
- 市民政局1984年至1986年连续三年被市评为先进单位
- 市民政局1987年至1989年连续三年被市评为目标管理优等单位
- 市民政局1987年至今连续被市评为文明单位
- 荣誉锦旗
- 1987年12月,省委副书记李文珊(中)视察市社会福利院
- 1990年7月,民政部副部长范宝俊为保定市军队第一休干所工作人员题词:“全心全意为老干部服务”
- 1990年“学雷锋活动月”期间,51034部队部队长张美远(右一)、市委书记韩立成(右二)为市光荣院
- 1987年12月,民政部巡视员(司局级)刘锦章(左二)省民政厅厅长张保恒(左一)慰问市殡管所职工
- 1987年9月,市领导靳伯仁(右三)、李生玉(右二)、鲁绪竹(右一)向清苑县田各庄乡敬老院赠送彩电
- 市福利院老人进行康复活动
- 1985年春节前,民政部副部长章明(右一)视察市汽车配件厂时观看盲人车工操作
- 保定地区烈军属荣复转退军人 优抚工作先进单位代表会议保定市代表合影
- 1988年9月,市拥军优属、拥军支前表彰会颁奖
- 市液化气公司为烈属送灶具
- 楼南街煤厂为烈军属义务送煤到家
- 谢臣烈士纪念碑
- 一亩泉烈士纪念碑
- “清明节”时青少年到市烈士陵园悼念革命先烈
- 1988年4月,省城市社区服务工作座谈会在保定市召开
- 西大园街办老年人活动站
- 铁路房舍街办幼儿园
- 育智学校学生在上课
- 1987年“六一”时,市民政局给育智学校学生赠送文具
- 1987年12月,省红白事理事会经验交流会在保定市召开
- 1986年,全市人民为灾区群众捐献的衣物整理待发
- 1988年11月,市领导为军队离休干部授功勋荣誉章
- 市军供站热情接待过往部队
- 被省命名为“勤劳致富先锋”的满城县河图村退伍军人(群体)
- 省级模范居委会——唐家胡同居委会奖旗集锦
- 市残疾人经济开发公司
- 市五金交电化工经销站
- 市前进印刷厂印刷车间
- 市机械配件厂机工车间
- 市安置农场果园职工在伏剪
- 新市区福利开关厂车间
- 市收容遣送站收容流浪人员
- 市农村福利院的老人欢度晚年
- 1990年“学雷锋活动月”期间,市按摩医院医生上街为患者义务治病
- 市长征工艺美术厂残疾职工制做“景泰兰”产品
- 1987年保定市首届盲人象棋友谊赛
- 市残疾人文艺汇演
第一章 机构
- 第一节 地方行政长官、户房(曹)、布政使
- 第二节 特种公安局、县一科、县民政科
- 第三节 市民政局
第二章 行政区划
- 第一节 解放前区划
- 一 地域归属
- 二 汉、唐、宋、金区划
- 三 元、明、清区划
- 四 民国区划
- 五 边区政府区划
- 第二节 解放后区划
- 第三节 区划调整
- 一 恢复区治 增设五区
- 二 (并)区划乡
- 三 扩大郊区 划村(并)乡
- 四 划入七乡 (并)乡建社
- 五 裁撤郊区 更划市区
- 六 专市合分 邻县归市
- 七 合(并)市区 缩小郊区
- 第四节 现行区划
- 一 南市区
- 二 北市区
- 三 新市区
- 四 满城县
- 五 清苑县
第三章 基层政权建设
- 第一节 区乡政权
- 第二节 区、街人民政府
- 一 区人民政府
- 二 街人民政府
- 三 乡(镇)人民政府
- 第三节 群众自治组织
第四章 优待抚恤
- 第一节 褒扬
- 第二节 抚恤
- 第三节 群众优待
- 第四节 国家补助
- 第五节 拥军优属
- 一 慰问服务
- 二 慰问驻军
- 三 召开优抚对象代表会
第五章 复员安置
- 第一节 复员军人安置
- 第二节 退伍军人安置
- 第三节 军地两用人才安置
- 第四节 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
第六章 灾害救济
- 第一节 灾害救济
- 第二节 重大灾害救济
- 第三节 支援外地救灾
第七章 社会救济
- 第一节 救济机构
- 第二节 城镇社会救济
- 第三节 农村社会救济
- 第四节 生产自救
第八章 社会福利
- 第一节 慈善机构
- 第二节 福利事业
- 第三节 福利生产
- 第四节 残疾人福利事业和社会团体
第九章 收容改造
- 第一节 收容遣送
- 第二节 妓女改造
- 第三节 禁烟禁毒
- 第四节 会馆改造
第十章 婚姻登记
- 第一节 婚姻习俗
- 第二节 宣传、贯彻婚姻法
- 第三节 婚姻登记
附录:
- 关于加强殡葬管理的布告
- 关于安排残疾人就业、生活和学习的几项规定
- 关于批转市民政局抓紧兴办乡村敬老院落实五保政策几点意见的通知
- 关于落实城镇入伍的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问题的通知
- 关于加强婚嫁丧葬管理的暂行规定
- 关于进一步做好优抚工作的几个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