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志上限不作统一规定,适当追溯,下限截止于1990年,大事记、照片延伸至1993年。对1962年划归沙洲 县部分,记载至1961年。 二、本志横排纵写,纵横结合,置照片、概述、大事记于志首。章以下一般设节、目、子目3个层次,辅以图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