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高明市(县)委员会,简称为“高明市(县)政协”或“高明政协”。 二、本志上限时间由1982年3月,省、地委批准高明县设立政协组织机构起;下限为2002年12月止(即1-6届)。 三、高明于1994年4月18日撤县设市,县市称谓以此时为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