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村为基层政权单位,管辖地域小,涉及事项虽繁但不广,故本志未设编,仅以章、节、目三级形式编写。 二、上限考自汉代,下限至本世纪末。 三、记述方法以编年体为主,在某些章节中,亦运用编年加记事本末体,力求首尾照应,记述明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