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志记事,上限自1912年(灌云立县之年),必要时追溯到明、清,下限至1988年底,个别记到1989年。 2.本志采用志、传、图、表、录等体表述,以志为主体。篇目按类设章,以章定节,由节立目,分条叙写。 3.本志资料源于档案、文献资料、报刊、文物和有关人员回忆,不注出处。 4.本志一律用语体文,采用记述体。 5.本志对各个历史时期的党派、机构、职务等均以当时名称为准,不冠以褒贬词语,不以今称代替。人名,不加任何称呼,直呼其名。地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以本地习惯称呼,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