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志断限,是从1840~1990年。鉴于明清时期定安县历史资料奇缺,且得来不易,加上民国时期没有编修志书,为了续之源流,凡记述涉及定安县财税内容的事类都适当加以追溯和延伸。 二、本志纪事以时为经,以事为纬,记叙事类的始末。文中纪年解放前使用朝代纪年和民国年号,并在括号内加注公元纪年。如清光绪三十四年(1908)。解放后,一律使用公元纪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