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任土作贡,古已有之。清代前,无县级财政,经费出入悉经国库。历代财财中央与地方无严格划分,课税权属于中央,府县对所征田赋、税捐收入采取比额认解,支出实行专项拔款,地方公益多由民间捐资。各地赋税,有田赋、厘金、杂捐,而以田赋为大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