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志上限为1911年,下限至1037年底,个别史实写到1989年。 二、本志结构体例分章、节依次横排竖写,事以类从。 三、本志采用语体文,凡引用摘抄部份皆照原文。历史纪年民国以前概用帝王年号,在括号内加注公元纪年。主要地名以县,《地名志》为依据,其它小地名照旧,在括号内加注今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