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重建后的人民检察机关及其业务开展情况(一九七八年一九八五)
- 第一节 各级人民检察院的组织建设工作
- 一、各级检察院的重建
- 二、各级检察院的内部设置
- 三、各级检察院的领导体制和人事任免制度
- 四、机构改革
- 五、检察队伍的建设
- 第二节 刑事检察工作
- 一、刑事检察工作的范围
- 二、刑事检察工作的程序
- 三、刑事检察工作的开展的状况
- 第三节 法纪检察工作
- 一、法纪检察工作的机构设置
- 二、法纪检察工作的办案范围
- 三、法纪检察的办案程序
- 四、法纪检察工作的开展状况
- 第四节 经济检察工作
- 一、经济检察业务的机构的设置
- 二、经济检察工作的办案范围和办案程序
- 三、经济检察工作立案标准和主要管理制度
- 四、经济检察工作的开展状况
- 第五节 监所检察工作
- 一、监所检察业务的机构设置
- 二、监所检察的职权和办案范围
- 三、监所检察的办案程序和方法
- 四、监所检察工作的开展状况
- 第六节 控告申诉检察工作
- 一、控告申诉的受理范围
- 二、控告申诉检察的制度和程序
- 三、控告申诉检察工作的开展状况
- 第七节 刑事技术工作
- 一、刑事技术机构的设置
- 二、刑事技术工作的任务
- 三、刑事技术工作的开展概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