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收回部分航政权后的长江江苏段航政(1928年——1949年)
- 第一节 收回部分航政权后的航政艰难施行
- 一 收回部分航政权的经过
- 二 航政机构的设立
- 三 船舶检丈、登记等航政工作开展维艰
- 四 “新大明”轮沉没及其它海事
- 第二节 江苏段航政在抗战初期的作用
- 一 协助江阴沉船封锁航道
- 二 组织江苏段轮运业转移
- 第三节 日军管制江苏段航政和战后航政的恢复
- 一 日军管制江苏段航政
- 二 航权的收回和维护
- 三 战后航政管理的恢复
- 第四节 战后航政管理工作的开展
- 一 清理日伪船舶及归还航商产业
- 二 船舶检丈登记和船员考试
- 三 监督航业和确定航线及定价
- 四 港口整顿和维护码头秩序
- 五 处理海损事故
- 六 开展淮河航政管理工作
第四章 建立社会主义航政管理体制(1949年——1965年)
- 第一节 人民解放军对旧航政的接管和沿用
- 一 军管南京、镇江两航政处
- 二 对旧航政管理制度的暂时沿用
- 第二节 新的航政机构及规章制度的建立
- 一 建立新的航政机构
- 二 航政组织分由港航机构管理
- 三 建立“港务监督”
- 四 长江与地方航政的初步分工
- 第三节 航政管理工作的全面开展
- 一 适应港区特点制定航政规章
- 二 船舶检验和船员考试
- 三 港区水上秩序整治及海事处理
- 四 船舶进出港口的签证
- 五 维护南京长江大桥水上施工安全
第五章 长江江苏段航政在曲折中前进(1966年——1976年)
- 第一节 长江干线航政机构形成统一
- 一 筹建统一的长江干线航政机构
- 二 建立两级管理体制
- 三 长江干支流航政的分工
- 第三节 航政管理工作艰难开展
- 一 航政管理工作开展的重重阻力
- 二 宣传航政法规和分段治理水上秩序
- 三 配合开展船检工作
- 四 海轮首航进江和福南水道开放
- 五 大桥、渔区的重点维护
- 第四节 航政管理关系的理顺
- 一 重新理顺隶属关系和调整组织
- 二 统一管理规章的制订和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