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志辑录范围:1、各级政府公布的文物保护单位和现已掌握的有历史、科研、保护、发掘价值的遗址、城址、墓葬、碑碣、近现代重大历史事件、革命纪念建筑,纪念地、重要烈士墓以及较重要的出土文物均收录。2、本志所收文物古迹,原则上以现存为主。对于名存实无的矿洞、墓葬等酌情列表编入附录。3、本市出土的历史文物、革命文物、现藏国家和其它地点者,择要收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