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鲤城区·审判志
- 编者
-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 格式
- PDF
- 费用
- 9 元
简介
古代政权实行司法与行政合一制度,县级审判事务,由知县或县丞直接办理,重大案件由州衙直接办理,典史、吏目为其辅助。审判案件实行诸法合体、民刑掺合的制度。民国时期,晋江县(鲤城区原属晋江县)设立地方法院,名为“司法独立”,但又广泛实行法外制裁,以镇压人民的反抗,民国期间,司法机关贪赃枉法之风盛行,广大穷苦人民深受官府衙门刀笔诉讼之害,人身财产权利无以保障。
目录 共 36 项
第一章 专能机构
- 第一节 民国及民国以前的审判机构
- 第二节 人民审判机关
- 一、司法科、人民法院及其内部职能机构
- 二、法院派出机构、附属机构
第二章 刑事审判
- 第一节 反革命案件
- 第二节 普通刑事案件
- 第三节 刑事申诉复查
第三章 民事审判
- 第一节 婚姻家庭案件
- 第二节 财产权益案件
- 第三节 人身权益案件
第七章 审判制度
- 第一节 审判组织制度
- 第二节 审判工作的基本原则制度
- 第三节 死刑复核制度
- 第四节 调解制度
第八章 审判队伍
- 第一节 审判人员的组成及其任免
- 第二节 审判队伍建设
- 第三节 法院党团工会组织情况
第九章 司法行政
- 第一节 信访工作
- 第二节 司法档案
- 第三节 两庭建设
- 第四节 司法装备
- 笫五节 法制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