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和地方组织法,决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这是党和国家深刻总结十年“文革”内乱给社会主义 民主法制建设造成严重损害的教训、拔乱反正做出的重大决策,是健全地方政权体制、保证地方国家机关协调高效运转的客观需要,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一次重大发展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