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校凡例 1.本书以明崇祯年间夏允彝纂修的《长乐县志》誊印本为底本,进行点校。 2.底本有误,据参校本改正者,作校注。底本不误,参校本有误者,不作校注。底本不误,参校本异文可通者,于校注中列出异文。 3.底本可确定为讹(错字)、脱(缺字)、衍(多字)、倒(颠倒)等,予以改正,必要时加注。相同情况者,首次作注,后径改。字迹漫漶不清者,查证相关史籍补充完善,不能补充者以“口”代之。改正之字用“()”,增补之字用“()”。 4.为便于读者阅读,俗字、古字、异体字,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