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财政志

延边财政志

编者
延边州财政局史志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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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元

简介

一、本志上限起于1853年(清咸丰3年),下限截止于1988年。记述了清末、民国、日伪统治时期,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延边地方财政的发展变化,并对有些事类的起源作了简要的追溯。二、为了便于记述,公历纪年和民国纪年一律用阿拉伯数字表示,日伪统治时期的年份一律采用公历纪年不使用“康德”年号。旧中国时期的币值以当时使用的货币计量单位为准。

目录 共 324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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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朝鲜族自治州财政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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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延边州财政局办公大楼
  • 《延边财政志》编纂委员会全体人员
《延边财政志》编纂委员会
前言
凡例
目录
概述
第一章 财政体制
  • 第一节 州级财政体制
    • 一、旧中国各时期的国家与地方收入
    • 二、解放后财政体制的演变
      • (一)划分收支的“一五”时期(1953~1957)
      • (二)“大跃进”时期财政体制的第一次改革(1958)
      • (三)实行“总额分成一年一变”的十年(1959~1969)
      • (四)十年动乱中出现的收支大包干(1970—1979)
      • (五)财政体制实现重大改革时期(1980—1988)
  • 第二节 县(市)级财政体制
    • 一、旧中国的县(市)级财政体制
    • 二、实行中央统收统支时期(1945~1952)
    • 三、实行划分收支体制时期(1953~1957)
    • 四、以收定支的第一次财政改革时期(1958)
    • 五、“总额分成一年一变”时期(1959~1969)
    • 六、收支大包干时期(1970~1979)
    • 七、划分收支、分级包干时期(1980~1988)
  • 第三节 乡(镇)财政体制
第二章 财政收入
  • 第一节 农业税
    • 一、清代田赋
    • 二、民国田赋
    • 三、日伪统治时期的地税
    • 四、解放后农业税
      • (一)农业税征收
      • (二)查田定产
      • (三)农业税减免
      • (四)农业税附加和结算
  • 第二节 工商税收
    • 一、产品税
    • 二、增值税
    • 三、营业税
      • (一)清代营业税
        • 1.厘捐
        • 2.当课
        • 3.牙店课
      • (二)民国营业税
        • 1.销场税
        • 2.帖税
        • 3.摊床营业税
      • (三)日伪统治时期营业税
        • 1.当税
        • 2.牙税
        • 3.营业税
      • (四)解放后营业税
        • 1.营业税
        • 2.摊贩营业牌照税
        • 3. 临时商业税
    • 四、工商统一税
    • 五、工商税
    • 六、货物税
      • (一)旧中国的货物税
        • 1.山海税
        • 2.烟酒税
        • 3.木税
        • 4.斗税
        • 5.药材税
        • 6.统税
      • (二)建国前后的货物税
    • 七、资源税
      • (一)清末矿税及金砂税
        • 1.矿税
        • 2.金砂税
      • (二)民国矿税
      • (三)日伪统治时期矿业税
        • 1.矿产税
        • 2.矿区税
      • (四)建国后资源税
    • 八、盐税
      • (一)清代盐务
      • (二)建国后盐税
    • 九、所得税
      • (一)旧中国时期所得税
        • 1.勤劳所得税
        • 2.事业所提税
        • 3.法人所得税
        • 4.资本所得税
      • (二)建国后所得税
        • 1.国营企业所得税
        • 2.国营企业调节税
        • 3.工商所得税
        • 4.利息所得税
        • 5.个人所得税
        • 6.集体企业所得税
        • 7.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
        • 8.中外合资企业所得税
        • 9.外国企业所得税
        • 10.私营企业所得税
    • 十、商品流通税
    • 十一、烧油特别税和建筑税
      • 1.烧油特别税
      • 2.建筑税
    • 十二、奖金税和工资调节税
      • 1.奖金税
      • 2.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
      • 3.个人收入调节税
  • 第三节 地方各税
    • 一、屠宰税
    • 二、契税
    • 三、城市房地产税
    • 四、车船使用牌照税
    • 五、特种消费行为税和文化娱乐税
    • 六、印花税
    • 七、交易税
      • 1.牲畜交易税
      • 2.集市交易税
    • 八、城市维护建设税
    • 九、杂税杂捐
      • (一)清末杂捐
        • 1.荒价
        • 2.河渡捐
        • 3.鱼亮捐
      • (二)民国杂税杂捐
        • 1.乡自治特约捐
        • 2.商捐
        • 3.营业附加捐
        • 4.国民捐
      • (三)日伪统治时期的杂税杂捐
  • 第四节 关税
    • 一、清末关税
    • 二、民国关税
    • 三、日伪时期的关税
    • 四、解放后的关税
  • 第五节 企业收入
    • 一、国营企业上缴利润
      • (一)工业企业上缴利润
      • (二)商业企业上缴利润
      • (三)其他企业上缴利润
    • 二、基本折旧基金及企业其他收入
      • (一)基本折旧基金
      • (二)企业其他收入
  • 第六节 其他收入
    • 一、公产收入
    • 二、规费收入
    • 三、杂项收入
    • 四、罚没、追赃收入
  • 第七节 债务收入
    • 一、民国时期公债
    • 二、日伪统治时期公债
      • (一)外国债
        • 1.建国公债
        • 2.第一次投资事业公债
        • 3.北满铁道公债
      • (二)内国债
        • 1.继续亏损补偿公债
        • 2.积缺善后公债
        • 3.三铁道收甩补偿公债
        • 4.税关职员一时赐金公债
        • 5.建国功劳赐金公债
      • (三)地方债
    • 三、建国后公债、国库券
      • (一)1949东东北第一期实物有奖公债
      • (二)生产建设折实公债
      • (三)国家经济建设公债
      • (四)地方经济建设公债
      • (五)国库券
第三章 财政支出
  • 第一节 上解支出
  • 第二节 经济建设费
    • 一、清末实业费和交通费
      • (一)实业费
      • (二)交通费
        • 1.驿站经费
        • 2.文报
        • 3.邮务
        • 4.电报
    • 二、民国实业费支出
    • 三、日伪统治时期的实业费
      • 1.土木费
      • 2.劝业费
      • 3.电话电气及其他事业费
      • 4.工艺传习所等经费
  • 第三节 文教、卫生事业费
    • 一、清末教育费
      • (一)普通教育
      • (二)职业教育
      • (三)社会教育
    • 二、民国教育、卫生费支出
      • (一)教育经费
      • (二)卫生支出
    • 三、日伪时期教育费、卫生费支出
      • (一)教育费
      • (二)卫生及病院费
      • (三)文化费
    • 四、建国后文教、卫生事业费
      • (一)教育事业费
      • (二)文化事业费
      • (三)卫生事业费
      • (四)公费医疗经费
      • (五)体育事业费
      • (六)广播电视事业费
      • (七)计划生育事业费
      • (八)地震事业费
      • (九)党政群干部训练事业费
      • (十)文物事业费
      • (十一)档案事业费
      • (十二)其他文教事业费
  • 第四节 科学事业费支出
  • 第五节 其他部门事业费
  • 第六节 抚恤、社会救济事业费
    • 一、清末赈恤
      • (一)清末抚恤
      • (二)清末慈善事业
      • (三)清末义仓和赈济
    • 二、民国时期救恤费
      • (一)民国优抚支出
      • (二)民国义仓及赈灾
      • (三)民国慈善事业
    • 三、日伪统治时期的社会事业费
    • 四、解放后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费
      • (一)抚恤事业费
        • 1.牺牲、病故抚恤费
        • 2.残废抚恤费
        • 3.烈军属、复员退伍军人补助费
        • 4.退伍军人安置费
        • 5.优抚事业单位经费
        • 6.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维修费
        • 7.其他抚恤事业费
      • (二)离休费
      • (三)退休退职费
      • (四)社会福利救济费
        • 1.农村社会救济费
        • 2.城镇社会救济费
        • 3.精简退职老弱残职工救济费
        • 4.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经费
        • 5.殡葬事业费
        • 6.假肢事业费
        • 7.社会残疾人福利事业费
      • (五)自然灾害救济费
  • 第七节 行政管理费
    • 一、清末行政管理费
      • (一)行政费
        • 1.珲春衙署经费
        • 2.边务承办处经费
        • 3.珲春两翼经费
        • 4.延吉厅经费
        • 5.和龙峪分防厅衙门经费
        • 6.东南路兵备道衙门经费
      • (二)民政费
      • (三)司法费
      • (四)军政费
        • 1.珲春旗署官兵经费
        • 2.图们水师营经费
        • 3.陆军经费
      • (五)交涉经费
    • 二、民国时期的行政管理费
      • (一)行政费
        • 1.延吉道尹公署经费
        • 2.各县公署经费
        • 3.商埠经费
        • 4.各县游巡队经费
        • 5.其他机构经费
      • (二)财务费
      • (三)军政费
        • 1.旗署各衙门经费
        • 2.延吉县宪兵营津贴
        • 3.陆军镇守使经费
      • (四)司法费
        • 1.审检厅经费
        • 2.监狱及监所经费
      • (五)内务费
    • 三、日伪统治时期的行政费
      • (一)公署费
      • (二)警察费
        • 1.人件费
        • 2.办公费
        • 3.服装费
        • 4.机密费
        • 5.其他费
    • 四、解放后行政管理费
      • (一)行政支出
        • 1.个人经费
        • 2.公用经费
      • (二)公检法支出
  • 第八节 价格补贴支出
  • 第九节 支援不发达地区支出
  • 第十节 其他支出
第四章 财政管理与监督
  • 第一节 预算管理
    • 一、预算编制
    • 二、预算执行
    • 三、决算编制
  • 第二节 预算外资金
    • 一、预算外收入
    • 二、预算外支出
    • 三、预算外资金管理
  • 第三节 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
  • 第四节 会计管理
    • 一、会计科目与帐簿设置
    • 二、帐务处理原则与报表
  • 第五节 财务管理
    • 一、企业财务管理
      • (一)固定资产管理
      • (二)流动资金管理
      • (三)成本(费用)管理
    • 二、行政事业财务管理
      • (一)全额预算管理
        • 1.行政事业单位经费管理
        • 2.公费医疗经费管理
        • 3.抚恤和社会救济事业费管理
      • (二)差额预算管理
        • 1.艺术表演团体收支管理
        • 2.卫生医疗机构经费管理
        • 3.农、林、水利事业单位经费管理
      • (三)文教企业财务管理
  • 第六节 财政监督
    • 一、审计制度
    • 二、财政监察与检查
第五章 机构人员
  • 第一节 财政机构
    • 一、旧中国财政机构
  • 第二节 人员配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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