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志 第五十七卷 人事志

甘肃省志 第五十七卷 人事志

内容时限
公元前221-1988
出版时间
1992年12月
编者
甘肃省地方史志编纂委员会, 甘肃省人事志编纂领导小组
格式
PDF
费用
16 元

简介

本志记述了甘肃省人事工作发展的历史与现状。退役军官的安置、干部吸收录用、干部任免、干部调配、干部培训、干部监察等。

目录 共 263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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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志第五十七卷人事志
甘肃省地方史志编纂委员会 新的组成人员名单
《甘肃省志·人事志》编纂领导小组及工作人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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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题词一
  • 题词二
  • 题词三
  • 题词四
  • 题词五
总序
序
凡例
目录
上篇 民国时期及以前的人事制度
  • 第一章 人事管理机构沿革与职官称谓
    • 第一节 民国以前
    • 第二节 民国时期
  • 第二章 官吏来源
    • 第一节 元朝以前
    • 第二节 元、明、清时期
    • 第三节 民国时期
  • 第三章 官吏任免
    • 第一节 民国以前
    • 第二节 民国时期
  • 第四章 官吏调任
    • 第一节 民国以前
    • 第二节 民国时期
  • 第五章 官吏培训
    • 第一节 民国以前
    • 第二节 民国时期
  • 第六章 退役军官的安置
    • 第一节 安置原则和手续
    • 第二节 退役待遇
  • 第七章 官吏铨叙、考绩、考成与奖惩
    • 第一节 铨叙
    • 第二节 考绩、考核、奖惩
  • 第八章 技术官职
  • 第九章 官吏待遇
    • 第一节 薪俸
    • 第二节 福利
    • 第三节 养廉金及特别办公费补助
  • 第十章 官吏退休
    • 第一节 民国以前
    • 第二节 民国时期
  • 第十一章 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陇东分区人事制度
下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人事管理
  • 第十二章 人事管理工作机构沿革
    • 第一节 省级机构
    • 第二节 省人事厅(局)直属机构
    • 第三节 地、州、市、县人事机构
  • 第十三章 干部吸收录用
    • 第一节 解放初期的干部队伍
      • 一、调派干部
      • 二、留用旧公教人员
    • 第二节 招收录用干部
      • 一、办法
      • 二、对象
      • 三、条件
      • 四、审批权限
    • 第三节 招聘合同制干部
      • 一、招聘农村乡镇干部
      • 二、招聘税务等合同制干部
    • 第四节 “以工代干”转干及人民警察改为干部
      • 一、“以工代干”转干
      • 二、人民警察改为干部
    • 第五节 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分配与引进
      • 一、分配权限
      • 二、分配原则和办法
      • 三、调配派遣
      • 四、分配后的见习使用和劳动实习
      • 五、分配后的调整
      • 六、分配制度改革和毕业生的引进
      • 七、毕业研究生的分配
    • 第六节 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的分配
      • 一、分配权限
      • 二、分配原则和办法
      • 三、毕业生的派遣
      • 四、分配后的见习
      • 五、使用和调整
  • 第十四章 干部任免
    • 第一节 任免权限
    • 第二节 选举、任期、任届
    • 第三节 任免程序
  • 第十五章 干部调配
    • 第一节 调配程序和审批权限
    • 第二节 调配与调整
      • 一、工作需要的调配
      • 二、照顾困难的调配
    • 第三节 编余干部的安置
    • 第四节 西藏、青海及甘南州干部的安置
    • 第五节 干部调入兰州市区
  • 第十六章 干部培训
    • 第一节 在职培训
    • 第二节 离职培训
      • 一、文化教育和正规化培训
      • 二、政治理论和岗位业务培训
      • 三、土改和合作化工作干部培训
    • 第三节 培训基地建设
  • 第十七章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
    • 第一节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机关机构沿革
      • 一、省级领导机关
      • 二、地、州、市、县领导机关
    • 第二节 安置原则和办法
      • 一、安置原则
      • 二、安置办法
      • 三、编制和经费
    • 第三节 随调随迁家属的安置
    • 第四节 转业干部住房
    • 第五节 专业培训
    • 第六节 表彰奖励
  • 第十八章 人才交流开发咨询服务和普查
    • 第一节 人才交流开发咨询服务
      • 一、人才引进
      • 二、人才交流
      • 三、人才培训
      • 四、人才信息
    • 第二节 人才普查
  • 第十九章 干部监察
    • 第一节 监察机构沿革
      • 一、省级监察机构
      • 二、专署级监察机构
      • 三、县级监察机构
    • 第二节 奖惩
      • 一、奖励
      • 二、惩戒
      • 三、奖惩程序
    • 第三节 申诉、控告
    • 第四节 落实干部政策,纠正冤假错案
  • 第二十章 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管理
    • 第一节 领导机构和评审组织
    • 第二节 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确定办法
      • 一、专业技术职务任命制(1949-1965年)
      • 二、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制(1976年-1983年)
      • 三、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1985年以后)
    • 第三节 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条件
  • 第二十一章 工资待遇
    • 第一节 工资工作领导机关机构沿革
    • 第二节 工资制度演变
      • 一、供薪并存
      • 二、向工资制过渡
      • 三、扩大工资制范围
      • 四、全面改行货币工资制
    • 第三节 工资制度改革
      • 一、1952年的改革
      • 二、1956年的改革
      • 三、1985年的改革
    • 第四节 工资评定和调整
      • 一、1952年工资评定
      • 二、1953年工资调整
      • 三、1954年工资调整
      • 四、1959年工资调整
      • 五,1960年工资调整
      • 六、1963年工资调整
      • 七、1971年工资调整
      • 八、1977年工资调整
      • 九、1978年工资调整
      • 十、1979年工资调整
      • 十一、1981年工资调整
      • 十二、1982年工资调整
      • 十三、1986年工资调整
      • 十四、1987年工资调整
      • 十五、1988年工资调整
    • 第五节 工资标准
      • 一、建国初期的工资标准
      • 二、1956年的工资标准
      • 三、1957年到1960年3次降低工资标准
      • 四、1985年的工资标准
    • 第六节 工资区类别的演变和调整
    • 第七节 津贴、补贴
      • 一、地区津贴
      • 二、野外工作津贴
      • 三、林区津贴
      • 四、艰苦台站津贴
      • 五、高原临时补贴
      • 六、特教津贴
      • 七、班主任津贴
      • 八、民办教师补贴
      • 九、卫生防疫津贴
      • 十、医疗卫生津贴
      • 十一、环境卫生津贴
      • 十二、环保监测、环境研究保健津贴
      • 十三、科研人员保健津贴
      • 十四、农、水、牧人员保健津贴
      • 十五、兽医人员医疗卫生津贴
      • 十六、基层计划生育专职工作人员补贴
      • 十七、社会福利事业岗位津贴
      • 十八、殡葬人员津贴
      • 十九、公安干警值勤岗位津贴
      • 二十、专职信访干部岗位津贴
      • 二十一、海关人员岗位津贴
      • 二十二、乡(镇)干部生活费补贴
      • 二十三、党外人士生活费补贴
      • 二十四、基层审计工作人员外勤工作补贴
      • 二十五、广播电视播音员岗位津贴
      • 二十六、广播电视天线工岗位津贴
      • 二十七、中药老药工技术津贴
    • 第八节 奖励工资
      • 一、增发固定工资
      • 二、增收节支奖
      • 三、奖励工资
    • 第九节 工资支付办法
      • 一、大中专毕业生分配工作后的工资待遇
      • 二、军队转业干部的工资待遇
      • 三、新录用人员的工资待遇
      • 四、职工调动后的工资待遇
      • 五、受处分人员工资待遇和补发工资
      • 六、假期工资待遇
      • 七、保留工资
      • 八、调干生等人员工资待遇
    • 第十节 浮动工资和优惠待遇
      • 一、科技人员兼职、交流其间的优惠政策
      • 二、农林第一线科技人员的浮动工资
      • 三、改善知识分子待遇
      • 四、引进国外人才的高薪待遇
      • 五、基层中、小学教师的优惠待遇
    • 第十一节 落实政策人员的工资待遇
      • 三、其他人员落实政策后的工资待遇
  • 第二十二章 福利待遇
    • 第一节 福利费的提取标准及使用范围
      • 一、个人福利
      • 二、集体福利
    • 第二节 干部家属子女的补助
      • 一、子女补助
      • 二、家属补助
    • 第三节 假期待遇
      • 一、年休假
      • 二、节日假
      • 三、婚丧假
      • 四、事假
      • 五、生育假
      • 六、探亲假
      • 七、病假
    • 第四节 职工死亡后待遇
      • 一、丧葬
      • 二、抚恤
      • 三、遗属生活补助
  • 第二十三章 干部离休、退休、退职
    • 第一节 离休
      • 一、离休条件
      • 二、离休待遇
      • 三、离休后的安置
      • 四、离休干部管理和服务
      • 五、离休干部管理机构
    • 第二节 退休
      • 一、退休条件
      • 二、退休手续
      • 三、退休待遇
      • 四、退休干部安置
      • 五、退休干部管理
      • 六、退休干部管理机构
      • 七、退休工作者协会
    • 第三节 退职
      • 一、退职条件
      • 二、审批手续
      • 三、退职待遇
      • 四、退职干部的招聘
  • 第二十四章 干部统计
    • 第一节 干部统计的建立和发展
    • 第二节 干部统计范围和对象
    • 第三节 干部队伍状况分析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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